结婚证伪造的“婚姻”关系怎么处理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
被告:张某,男。
原、被告1998年结婚。婚后随着孩子的出生,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之间的感情出现问题。2005年10月,李某与张某因为孩子教育问题产生分歧,发生争吵。2005年11月,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李某在诉状中称:由于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并且在性格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在许多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婚后经常争吵,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而被告则表示双方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立案后对双方的情况进行了审查,结果发现双方的结婚证是 伪造的。后经调查发现,原来,张某、李某两人在上海打工期间认识,后来到双方要结婚的时候,因为李某工作单位很忙请不出假,李某、张某两人决定由张某一人回安徽老家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结果民政部门拒绝办理,并要求双方都到场。后来有人向张某介绍说,有朋友在民政部门里工作,可以替他解决这个问题,张某信以为真,交了几千块钱之后,顺利拿到“结婚证”。事实上,这张结婚证是假的,并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的备案。针对这一新情况,李某、张某都不知所措,只能等待法院的处理。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的结婚证是伪造的,两人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部门也没有双方婚姻关系的备案,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对于双方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可以另案诉讼。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关注的焦点问题是:离婚时发现结婚证是假的,到底双方是不是夫妻?法院会如何处理这类案件?
首先解决第一个问题:双方之间存不存在夫妻关系?
双方自“结婚”到起诉时,已经共同生活了7年,双方已经生儿育女,并且对外也一直以夫妻名义行事,所以有人认为双方之间应当是“事实婚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双方“结婚”于1998年,按照上述规定,显然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在没有补办结婚证的情况下,只能认定双方之间是同居关系。
第二个问题:法院会如何处理这类案件?
现在离婚案件在立案的时候,有的法院会要求出示双方的结婚证, 有的法院只要复印件即可,所以法官就会经常遇到这种“离婚”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假结婚证”的离婚案件,因为没有支持诉讼的事实和理由,因此不符合上述起诉的条件,法院可以驳回原告的起诉,所谓的驳回起诉就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性质是不同的,前者是法院本不该受理却误受理之后,又决定不受理;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法院应该受理,事实上也受理了,只不过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不支持这一诉请。就本案来讲,缺乏支持诉讼的事实和理由,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有理有据。
对这类案件,法院也有另外一种处理方式,即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离婚诉讼变为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诉讼,法院也会继续审理该案。所以对当事人来讲这也是一种可以考虑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