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例

表兄妹“结婚”40载,为何被认定“未婚”

来源:添加时间:2020-08-24 08:57:44 点击:

表兄妹“结婚”40载,为何被认定“未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

被告郑某,男。

郑某的母亲与王某的母亲是亲姐妹,20世纪50年代还向往“亲上加亲”的两家人撮合着使郑、王两人结婚,并且从民政部门拿到了结婚证。婚后双方一直相安无事地生活,但是2004年已经将近70岁的郑、王两人却出现了婚姻危机,导致危机的原因是老两口“性格不合”、整天吵架,虽经子女亲属的劝说,老太太王某还是于2004年6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立案后,法官告知王老太两人属于近亲结婚,按规定他们的婚姻是应当被宣告无效的。听到要被宣告婚姻无效,王老太急了,她想自己风风雨雨地跟郑某生活了一辈子,到头来却要被认定婚姻无效,她觉得接受不了。因为在她看来,离婚的事实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婚姻无效就意味着两人的婚姻根本不存在,她现在还是“未婚,她觉得这是绝对接受不了的,所以她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而不要宣告无效。

但是法院只能依法办事。眼看,法院要宣告无效了,王某情急之下提出撤诉,想以此避免婚姻被宣告无效。

审理结果

法院接到王某的撤诉申请后,依法裁定驳回该申请、不准予撤诉, 并且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上禁止结婚的近亲属情形,应属无效婚姻情形,法院依法宣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关注的焦点是原、被告是否是禁止结婚的近亲属,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院驳回原告撤诉申请恰当吗

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中 郑、王两人是表兄妹关系,属于近亲结婚,这一点仅从常识也可以做出判断。但是,除此之外,还有哪些亲属关系也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呢,这也是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

直系血亲比较好理解,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以及自己的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都属于直系血亲。除此之外的血亲属于旁系血亲。法律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涉及到一个计算问题。

目前我国的计算方法釆用的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按这种算法一辈即为一代,以自己为第一代,然后向上或向下数,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数至祖父母为三代;向下数至子女为二代,数至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旁系血亲的计算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确定世代,同源于父母的为二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此类推。由此不难看出,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另外还有像伯、叔、姑与侄子,舅、姨与外甥子女等。超出这个范围,就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了。简单地来讲,判断两个人是否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只要分别以这两个人作为第一代往上数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得到两个数字,只要两个数字有一个大于三那么他们就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只有两个数字都小于或者等于三,两人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不能结婚的近亲属情形。

因为无效婚姻牵涉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所以一旦法院在案件 审理过程中发现有无效情形,或者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无效的 申请,那么法院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并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不允许当事人撤回起诉或者自行调解解决问题。这也是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王老太的撤诉请求,而是依法宣判两人之间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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