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例

未达法定年龄结婚,一方亲属能否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来源:添加时间:2020-08-28 15:36:41 点击:

未达法定年龄结婚,一方亲属能否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案情简介

申请人:肖甲,男

被申请人徐某,男

被申请人:肖乙,女。

申请人肖甲是被申请人有乙的哥哥。肖甲与肖乙父母去世的早, 肖乙一直跟着哥哥肖甲生活,哥哥结婚后,肖乙仍然与哥嫂住在一起。 2004年,已经18岁的肖乙认识了徐某,两人从此恋爱。2005年10月两人准备结婚,但是却面临一个问题,因为当时肖乙刚满19周岁,还没有达法定婚龄(徐某当时22岁,刚达到法定婚龄),所以民政部门拒绝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为了尽快结婚,徐某通过朋友为肖乙制作了一张假身份证,把年龄改到20周岁。这样两人如愿拿到了结婚证。

徐某和肖乙之所以那么着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因为从一开始, 肖甲由于种种原因不赞同两人交往,或许正是因为这一点促使了两个 叛逆的年轻人结合。当办理完结婚证的时候,肖乙即将这一消息告诉 了肖甲。2006年2月,肖甲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宣告肖乙与徐某的婚姻无效。

在法庭上,肖乙认为哥哥是在涉自己的婚姻自由,自己有选择的权利。同时徐某则认为双方自愿结婚,就算婚姻无效,那也是自己与肖乙两个人的事情,肖甲不能干涉,也无权提出宣告他们婚姻无效的申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请。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徐某与肖乙结婚时,肖乙19周岁,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并且到法庭审理时,仍然未满20周岁,所以两人之间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肖甲作为肖乙的哥哥,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徐某与肖乙的婚姻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肖乙与徐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依法予以撤销。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请人是否适格,即是否有资格提岀婚姻无效申请。

本案对肖乙与徐某婚姻的认定上没有争议,徐某与肖乙登记结婚 时确实并未达到法定婚龄,并且法院审理时这形仍未消除,所以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是个不争的事实。现在双方分歧在于徐某 对肖甲作为申请人的身份提出质疑,他认为他与肖乙两厢情愿,肖甲没有权利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肖甲的行为是对两人婚姻自由的干涉。这样肖甲到底是在维护自己妹妹肖乙的合法权益,还是在干涉妹妹的婚姻自由,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的确,要申请一个婚姻无效,不是任何人都有这个权利,法律对申 请人的资格做了限定。像本案这样属于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导致的无效 婚姻情形,法律规定只有当事人本人或者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可 以提出申请。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 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依此规定,肖甲是肖乙的近亲属,有权提出宣告其婚姻无效的申请。

但是如果说是徐某的父母或者近亲属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是否可以呢?分析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有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 亲属有权提出申请,因为徐某当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所以他的近亲属就不能再以申请人的身份提出宣告婚姻无效。

除了未达到法定婚龄导致的婚姻无效外,还有很多其他导致婚姻 无效的情形,对于其余的无效情形申请人的资格,法律同样有限制。

1)因重婚而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重婚案件因其社会危害性比较大,所以法律规定的申请人范围比较宽泛,除了当事人之外.,基层组织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2)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3)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或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都可以提起婚姻无效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夫妻方或者双方死亡,那么在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仍可以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申请,那么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清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律所简介

     湖北慎之宪律师事务所,系原“湖北宪成律师事务所”。2019年11月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更名为“湖北慎之宪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魏尚才。本所注册地位于仙桃市大洪南路10号。律所现有专职律师6人,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2名,法务专员30名。本所律师均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自成立以来,我所成功办理民商事,刑事等案件若干,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数十家,律所律师具有代理大量重大疑难案件的成功经验,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娴熟的法律技巧、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社会协调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本所正在进一步广纳贤才,增强实力,加强管理,提高品质,致力于成为湖北省具有较强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的菁英型律所。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来访或电话垂询! 

地址:仙桃市大洪南路10号 

电话:0728-3316855、18907223586(魏律师)




查看更多

联系我们

  • 仙桃市大洪南路10号4楼
  • 18907223586
  • 3561650179@qq.com
  • 湖北慎之宪律师事务所

法律救援

版权所有:湖北慎之宪律师事务所 鄂ICP备20011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