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人民司法案例:牟某1等故意伤害案——对非直接加害人实施伤害行为的性质

来源:添加时间:2020-08-24 11:25:14 点击:

【案情简要】

20091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牟某1与牟某、李某某2、何某某、李某某1从广西玉林市一环东路V吧酒吧出来,到不远处的A3酒吧门口等候出租车。牟某1与牟某内急,想到A3酒吧内上卫生间,这时偶遇从A3酒吧K歌出来的被害人宁某某1和宁某某2、傅某某、黄某某、宁某、宁某某、宁远等10多个人。黄某某发现了与其有积怨的牟某后,持刀在A3酒吧门口守候。当牟某出到酒吧门口时,黄某某即持刀砍伤牟某的头部、手部。牟某跑开躲避。宁某某1与宁某某2、傅某某、宁某、宁某某、宁远等10多个人手拿砖头、碑酒瓶等追打牟某,但未追上,部分人返回A3酒吧。牟某1见到牟某被砍伤后,到A3酒吧内告知牟某某,并与牟某某及何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V吧附近的芙蓉国酒楼停车场找到牟某。在牟某1等人扶牟某到公路边准备离开时,宁某某1与宁某某2、傅某某、宁某、宁某某、宁远等人又拿砖头等赶来。牟某某见状,上前拦住宁某某1等人并问要干什么,被其中一人用砖头打伤头部。牟某1、牟某、何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见状,即与对方打起来。打斗中,牟某1持一把随身携带的小刀胡乱挥舞,刺中宁某某1的腹部。宁某某1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傅某某被他人用刀刺破腹壁、肠、下腔静脉,宁某某2被他人用钝器打伤后枕部。经法医鉴定,宁某某1系主动脉弓出血口处刺破致大出血休克而死亡;傅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宁某某2、牟某、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裁判要旨】

虽然双方多人发生打斗,但并不具有互殴性质。只要一方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另一方对非直接加害人亦可实施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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