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被害人陈维海系被告人王靖妻子薛某的前夫。2010年2月14日凌晨1时许(除夕之夜),陈维海来到北京市西城区前妻家中探望儿子,在卧室中见到了被告人王靖,二人因言语不和而扭打在一起,陈维海将王靖压在床上对其实施殴打,陈维海当时手里还握着一把刀。薛某见状上前劝阻,左前臂被刀划伤。薛某当时已经怀孕,她害怕再受伤,于是跑到外面呼救。其间,王靖夺过陈维海所持尖刀,陈维海手中的刀虽被夺下,但仍继续对王靖进行殴打,王靖持刀猛刺陈维海左胸部两刀,并扎伤陈维海左上臂一刀。后经鉴定,陈维海因被伤及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在王靖与陈维海搏斗过程中,薛某打电话报警。王靖刺伤陈维海后,对其采取了抢救措施,用浴巾按着陈维海的胸,还给陈维海做人工呼吸,并让薛某拨打120。之后警察和急救人员赶到了现场,被告人王靖被当场抓获归案。该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上诉后,经发回重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系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裁判要旨】
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采取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最严重的损害后果可以是死亡,但这并不意味着致命的防卫行为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当暴力侵害的现实危险性降低至不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程度时,防卫人不得采取致命的防卫手段伤害不法侵害人并致其死亡,否则,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并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