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吴金艳故意伤害案

来源:添加时间:2020-08-24 11:22:03 点击:

吴金艳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11期)

【案情简要】

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村农民孙金刚、李光辉曾是饭店职工。孙金刚于20038月离开饭店,李光辉于同年99日被饭店开除。99日晚20时许,李光辉、张金强(同系海淀区北安河村农民)将孙金刚叫到张金强家,称尹小红向饭店经理告发其三人在饭店吃饭、拿烟、洗桑拿没有付钱,以致李光辉被饭店开除;并说孙金刚追着与尹小红交朋友,尹小红非但不同意,还骂孙金刚傻。孙金刚听后很气恼,于是通过电话威胁尹小红,扬言要在尹小红身上留记号。三人当即密谋强行将尹小红带到山下旅馆关押两天。当晚23时许,三人酒后上山来到饭店敲大门,遇客人阻拦未入,便在饭店外伺机等候。次日凌晨2时许,孙金刚见饭店中无客人,尹小红等服务员已经睡觉,便踹开女工宿舍小院的木门而入,并敲打女工宿舍的房门叫尹小红出屋,遭尹小红拒绝。凌晨3时许,孙金刚、李光辉、张金强三人再次来到女工宿舍外,继续要求尹小红开门,又被尹小红拒绝后,遂强行破门而入。孙金刚直接走到尹小红床头,李光辉站在同宿舍居住的被告人吴金艳床边,张金强站在宿舍门口。孙金刚进屋后,掀开尹小红的被子,欲强行带尹小红下山,遭拒绝后,便殴打尹小红并撕扯尹小红的睡衣,致尹小红胸部裸露。吴金艳见状,下床劝阻。孙金刚转身殴打吴金艳,一把扯开吴金艳的睡衣致其胸部裸露,后又踢打吴金艳。吴金艳顺手从床头柜上摸起一把刃长145厘米、宽2厘米的水果刀将孙金刚的左上臂划伤。李光辉从桌上拿起一把长11厘米、宽65厘米、重550克的铁挂锁欲砸吴金艳,吴金艳即持刀刺向李光辉,李光辉当即倒地。吴金艳见李光辉倒地,惊悚片刻后,跑出宿舍给饭店经理拨打电话。公安机关于当日凌晨430分在案发地点将吴金艳抓获归案。经鉴定,李光辉左胸部有27厘米的刺创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

不法侵害人实施不法侵害,防卫者因感到孤立无援而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慌,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者持刀将不法侵害人划伤,防卫时间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时,该防卫行为显系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持凶器对防卫者继续加害,防卫者为避免遭受更为严重的暴力侵害,持刀刺死共同侵害人,无论从防卫人、防卫目的还是从防卫对象、防卫时间看,防卫行为都是正当的。虽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但在刑法许可幅度内,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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