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来源:添加时间:2020-08-17 11:55:24 点击:

                                                   范尚秀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要】

被告人范尚秀与被害人范尚雨系同胞兄弟。范尚雨患精神病近10年,因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经常无故殴打他人。2003年9月5日上午8时许,范尚雨先追打其侄女范莹辉,又手持木棒、砖头在公路上追撵其兄范尚秀。范尚秀在跑了几圈之后,因无力跑动,便停了下来,转身抓住范尚雨的头发将其按倒在地,并夺下木棒朝持砖欲起身的范尚雨头部打了两棒,致范尚雨当即倒在地上。后范尚秀把木棒、砖头捡回家。约1个小时后,范尚秀见范尚雨未回家,即到打架现场用板车将范尚雨拉到范尚雨的住处。范尚雨于上午11时许死亡。下午3时许,被告人范尚秀向村治保主任唐田富投案。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尚秀行为系防卫过当,被告人范尚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裁判要旨】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仍属于不法侵害,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律所简介

     湖北慎之宪律师事务所,系原“湖北宪成律师事务所”。2019年11月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更名为“湖北慎之宪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魏尚才。本所注册地位于仙桃市大洪南路10号。律所现有专职律师6人,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2名,法务专员30名。本所律师均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自成立以来,我所成功办理民商事,刑事等案件若干,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数十家,律所律师具有代理大量重大疑难案件的成功经验,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娴熟的法律技巧、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社会协调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本所正在进一步广纳贤才,增强实力,加强管理,提高品质,致力于成为湖北省具有较强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的菁英型律所。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来访或电话垂询! 

地址:仙桃市大洪南路10号 

电话:0728-3316855、18907223586(魏律师)




查看更多

联系我们

  • 仙桃市大洪南路10号4楼
  • 18907223586
  • 3561650179@qq.com
  • 湖北慎之宪律师事务所

法律救援

版权所有:湖北慎之宪律师事务所 鄂ICP备20011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