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肖某某故意伤害

来源:添加时间:2019-12-17 16:42:33 点击:

                          

一、基本案情 

2002年9月4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肖某骑摩托车前去汽车修理门市,去开在此修理的某牌自卸翻斗车,当被告人肖某某驾车准备离去时,被害人朱某站在该车右踏板上向其讨要以前该车的维修水箱费用,被告人以修车费应由车主结账为由不予付款,并强行驾车前行,致使被害人从行使的车上摔落在地,造成头颅内血肿,出血量超过20ml,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1. 争议焦点

    本案是过失犯罪还是间接故意犯罪?

    三、法院判决

    某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作为一名有多年驾龄的司机,在被害人站在汽车踏板上时,仍加速前进,其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却放任发生,造成被害人朱某重伤的事实,该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肖某的行为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7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某未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四、本案评析

    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和处理,较难把握。本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实践中的犯罪行为通常都是直接故意,因为犯罪往往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相对而言,间接故意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故意形式。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它有两个典型的特征:(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直接故意不同,作为间接故意认识因素的“明知”只能是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包括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的情况。(2)在意志因素上,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间接故意中,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行为人所直接追求的目的,而是行为人在实施追求其他目的或无目的的行为时,对自己行为所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持容忍、不希望避免的态度。这是间接故意区别于其他罪过形态的主要标志。司法实践间接故意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犯罪的间接故意一般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人在追求一个犯罪目的时,放任另一个可能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某甲因报复开枪杀害某乙,放任伤害与某乙同行的某丙。(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时,放任某种可能的危害结果发生。例如甲某开枪打猎时,对伤害附近的行人持放任态度。(3)行为人没有明确的行为目的,在突发性情绪的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些流氓习气严重的青少年,不计后果,捅人一刀,扬长而去,致人伤害,就是属于这种情况。

    对于上述间接故意犯罪的1、三种表现形式,较容易认定,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见。而第二种情况则是追求一个非犯罪性的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对那个犯罪结果而言,是间接故意,本案就是这样一种情形。被告人肖某为了拖欠车钱,就任由被害人扒在自己的车门旁,并启动行车,结果致使被害人从车上摔下,构成重伤,对于致人重伤这种危害结果而言,其主观上显然属于间接故意。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系自己跳下车摔成重伤的,据此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主观上系过失,并非故意辩护人的这种观点一来没有充分的用以说明被告人信的过失的事实根据,二来忽略了被告人启动开车这个导致危险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故意是间接故意,实践中较容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如二者都包含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认识,二者都不包含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目的。但它们一个体现的是行为人有意识地蔑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立场,一个反映的是行为人没有尽力保护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消极和漠视态度,因而是两种有本质区别的罪过形式。具体而言,它们主要有以下区别:(1)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希望的是危害结果能够避免,所以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愿的。(2)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即对促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各种条件有清楚的认识,它的成立不以行为人对于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为必要条件;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尽管“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对促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各种条件已经有所认识,但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低估这些条件的结果,因而它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为基础。(3)间接故意的核心是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对阻止危害结果的具体条件有所认识,也不表现为行为人有利用这些条件来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愿望或行动。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主要标志是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够避免,因而对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的认识,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必须包含的内容。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的态度,还必须具体化为行为人在预见危害结果即将发生时试图避免其发生的客观行为。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和采取了积极避免的措施,可以成为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要点。如果是肯定的,通常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是否定的,通常是间接故意。正如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那样,被告人肖某某作为一名有多年驾龄的司机,在被害人朱某站在汽车踏板上时,仍加速前行,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使朱某身体受到伤害的后果,却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最终造成了朱某重伤的事实,其主观上具有对他人身体伤害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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